服務條款
商家使用 PREPAY 金流服務的合約條款。本頁為公司《金流服務契約書》範本全文,正式內容以雙方簽署之合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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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押金、撥款天期與合約期間等欄位在範本中為空白,依各商店簽約內容填寫。
前言
感謝您使用 準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建置之「PRE-PARE 準備金流」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提供您申請使用代收款及代付款等便利功能。本公司 PRE-PARE 準備 金流服務提供收單機構核可的代收代付服務,並透過平台提供使用者進行交易管理等作業。甲方同意依據本公司合約服務條款約定使用本服務進行信用卡及其他金流支付收單業務,雙方訂定本服務合約書(以簡稱本合約)並同意以下事項:
合約條款
第一條服務申請與資料使用
一、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所提供之「PRE-PARE 準備金流服務」,簽訂本合約前,甲方應正確、據實填寫「PRE-PARE 準備金流服務合約書」及「PRE-PARE 準備金流服務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供乙方進行審查。乙方得依據甲方的服務需求、銷售產品或服務內容、公司資質及其過往交易紀錄等條件,核定甲方得透過本服務交易之限額及交易條件,乙方核定通過甲方僅得於乙方核准後使用本服務。
二、使用本服務前應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合理期間(三十日以內)詳讀本服務合約條款,除與本公司另有書面約定外,一經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功能,即代表您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服務條款公佈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若您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
三、乙方提供甲方透過本服務介接與乙方簽約的信用卡收單銀行、超商代收支付公司、錢包支付服務公司、票證支付公司等金流支付服務(以下簡稱金流通路供應商),俾提供甲方消費者進行支付交易。
四、乙方合作的金流通路供應商得對甲方提供的服務相關資訊、公司資質等進行審查,並核准該金流通路服務的開通。
五、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業務必須時揭露甲方相關資訊、本合約內容一部分或全部或將本合約影本交付予與乙方配合之金流通路供應商,為甲方開通辦理相關服務的開通。甲方並同意乙方或金流通路供應商得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因受委託業務之需要對甲方公司及其負責人(申請人)資料依法進行徵信、個人資料蒐集等必要措施。
六、甲方同意乙方得依循其與各金流通路供應商約定之服務規範及其日後所做之任何補充或變更調整與乙方的服務內容,或修改本服務合約條款或相關服務規範等。甲方並接受乙方按照各金流通路供應商定調的交易規則及結算條件訂定對甲方之付款方式及結帳週期。
第二條服務定義
一、乙方提供本服務不包含甲方串接使用之軟硬體及對甲方消費者的服務,甲方需自行建置軟硬體及其面對消費者服務介面。
二、甲方應依據乙方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並進行對本服務的串接,乙方應提供甲方必要的串接技術協助。
三、甲方如使用乙方提供的硬體設備(例如智能 POS 機)進行,應依據乙方的技術文件進行硬體設備連線到本服務平台,甲方應負責該硬體設備的安全保護責任及依規定條件進行使用,如因甲方之故或非正常使用造成該硬體設備的遺失、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者,甲方應負擔該乙方再提供或修復該設備的費用,相關費用請詳情 POS 設備費用附件表。
四、本服務內包含多項金流支付服務及其相關的衍伸服務,如因金流通路供應商或非乙方之故造成其中一項或多項服務停止提供時,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務之部份而向乙方提出損害賠償,甲方如因部分服務停止而造成其服務的影響,得向乙方提出中止合約要求。
第三條本服務營運條件
一、乙方基於系統維護管理需要,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乙方應於兩個營業日前於網站上進行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簡訊信息通知甲方,惟緊急情況不在此限。乙方之系統須臨時停止服務時,甲方不得對乙方主張因服務中斷產生之損害賠償,乙方向甲方收取之按時間計價相關費用應按比例酌減或退還甲方。
二、乙方因非預期的系統故障或異常,包含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網路線路或機房服務中斷,於發生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並告知預計修復之時間,甲方不得對乙方主張因服務中斷產生之損害賠償,乙方向甲方收取之按時間計價相關費用應按比例酌減或退還甲方。
三、以下情形,本公司停止或中斷服務,不予酌減或退還相關服務費用
1. 乙方已依據本服務條款第一項進行事前的公告停止。
2. 中斷服務係可歸責於甲方之故造成,包含因甲方之故造成設備毀損、連線失效或造成乙方服務平台的異常。
3. 中斷服務係甲方違反本合約之故造成。
4.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咎於乙方之故所造成的中斷,包含但不限於停電、駭客攻擊、網路中斷或其他天災、不可抗力因素。
第四條主管機關及國際組織約定、賠償責任
一、本服務為金融服務,除本合約的約定事項,甲方同意遵循以下規定
1. 金流通路供應商所訂定的交易規定,包含該支付產品得交易、不得交易的產品限制。
2. 各特別法規範不得交易之商品,或限制類交易產品。如網路交易禁止販售商品及限制販售商品。本服務將定期更新該列表於網站並通知甲方。
3. 國際卡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服務。
二、乙方得依據主管機關訂定的代收代付業者自律規範及收單機構規定對甲方進行定期書面及實地查核,確保交易的真實及安全性。
三、甲方因違反以下規定而造成乙方或乙方金流通路供應商遭受罰款、賠償或其他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1. 本合約規定。
2. 金流通路供應商對該金流產品的使用規定。
3. 收單銀行對於收單相關規定。
4. 各主管機關對於不得交易商品或限制交易商品的規定。
5. 國內及國際反洗錢相關規定。
6. 國際卡組織對於商戶、特約商店(Merchant)的相關規定。
四、甲方於接受信用卡支付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請款金額時,於次年度起應由乙方安排與收單機構簽訂直接的特約商店契約。
五、甲方如違反或超過國際卡組織對於拒付、爭議款比例的限制,造成乙方或乙方的金流通路供應商遭國際卡組織裁罰者,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金流服務使用約定
一、甲方與消費者之交易成立後,乙方代甲方收受交易款項,甲方應履行交易的內容,乙方並於一定付款條件達成時,再將代收之交易款項轉付甲方。付款條件係指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已取得商品、獲得服務,或一定日期屆滿而消費者未提出異議等,其他付款條件成就之要件。
二、甲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三、甲方於使用本服務時:
1. 如使用硬體設備進行面對面交易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準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
2. 如使用非面對面交易的方式,包含電話或傳真支付、線上商務、APP 支付等,應明確標示:
A. 賣方資訊: 登記於甲方的公司名稱或個人名稱
B. 支付服務: 於交易過程中提示支付服務由「準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必須註明本交易服務已由 銀行進行信託。
C. 商品內容: 應詳實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規格等。
D. 商品價格: 應標明價格、稅金、幣別等。
E. 商品寄送方式,包含預計的天數。
F. 退貨條件、方式及辦理方法,包含是否需要扣款等。
G. 鑑賞期: 如非為實體店面購物者,應標明購買貨品的鑑賞期。
H. 客服聯繫方式。
I. 交易糾紛處理機制,交易糾紛處理機制請加入說明消費者可以向「準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糾紛的處理需求。
四、甲方對於交易相關的單據,包含但不限於訂單、出貨單、貨運單、出貨發票、進貨憑證、進貨發票、簽收單、信用卡簽收單、線上交易相關訂單、交易內容、交易證明等等應至少保留五年,乙方得於消費者交易糾紛處理、卡組織或收單機構調閱文件或乙方對於交易內容、真實性核實等情形調閱前述文件及單據。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提供資料不全或提供虛偽資料,乙方得暫停支付款項直到甲方改善為止。
五、乙方提供甲方的交易設備、服務商店代號、商店 QR Code、API 代號、憑證等,甲方不得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
六、甲方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並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消費者。
七、甲方銷售或發行禮券時,應有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使消費者能知悉禮券的餘額。
八、乙方依法進行定期查核(書面或實地查核)管理機制,對甲方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抽核如發現甲方有異常情形,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
九、信用卡代收代付服務約定,甲方如使用信用卡的代收代付服務,應遵守:
1. 甲方應注意是否有異常刷卡之情事,包含是否有偽造、丟失卡或交易行為異常的情形,並應於發現時立即通知乙方。
2. 使用設備進行面對面交易者,甲方應定期檢視該設備是否遭破壞、拆封或被安裝擷取設備等。未經乙方事前同意者,甲方不得安裝任何軟硬體擷取或儲存持卡人信息。
3. 於以下狀況,乙方無須事前通知甲方得暫停支付服務以及暫停款項的撥付
A. 乙方發現甲方進行風險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出現異常退款、爭議款、拒付、偽冒交易、異常比例的國外卡、大量大金額交易或退款等情形。
B. 甲方未履行與消費者銷售的契約或未完成產品或服務的交付。
C. 甲方進行非真實交易行為。
D. 甲方將本服務借予第三方使用或代為第三方進行交易。
E. 經司法及主管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收單行、發卡行等單位通報甲方的異常或風險交易者
如發現上述情形時,交易款項已撥付予甲方者,甲方應返回該款項,乙方並得於後續未撥付的款項中扣除或暫停後續未撥付的款項。甲方並同意不提出服務暫停期間的損害賠償或款項暫停撥付的利息或損失,款項暫停撥付的時間長短,將視風險是否已被改善以及依據國際卡組織的相關規定辦理。
4. 乙方於下列狀況得要求甲方信用卡交易均須使用 3D Secure 交易
A. 國際卡組織或收單機構要求。
B. 甲方有出現異常交易或風險交易者。
C. 甲方出現過多的消費者之爭議款項。
D. 甲方銷售的商品屬於高拒付風險或高變現產品者。
十、乙方依本合約提供本服務予甲方,乙方與甲方無合夥、僱傭、互為代理、經銷或除代收代付款項以外之其他委任關係。
十一、手續費用不可轉嫁持卡人簽帳款上,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於持卡人簽帳款上。
十二、甲方不得另外為代收代付業者。
十三、違反其他於申請表內禁止販賣項目者。
第六條服務費用
一、甲方使用乙方的金流服務應支付以下費用,合約金額總計 元整(未稅):
1. 系統啟動設定費用:乙方於商戶管理系統中,設定並開通甲方商戶所需要的費用,金額新台幣________元整,為一次性費用。
2. 系統年費: 用於系統維持、甲方使用商戶管理後台、API 等服務年度費用,每年費用為新台幣_________元整,於每年度第一個月收取,為預收款項。
3. 金流服務押金: 用於保證交易資金安全,甲方應於金流服務開始使用前支付,乙方得視甲方交易之風險提高或改變押金收取的方式
□ 固定式押金: 新台幣________元整,押金於合約終止後,乙方認定甲方不存在其他退款或拒付扣款、罰金等風險後退還甲方。
□ 滾動式押金: 為日交易額____%,押金自動於每日交易金額於撥款時扣下進入押金帳目由乙方持有。押金返還: 押金於扣除退款、拒付等減項後,剩餘金額於交易日後第 181 天,乙方認定甲方不存在其他退款或拒付扣款、罰金等風險後退還甲方。
二、甲方應於服務項目申請核准後,將服務費用匯入乙方的帳號,乙方於收到費用後開通服務:銀行名稱:銀行帳號:戶名:準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押金及扣款說明
1. 乙方於撥付款項時,將扣除撥款日前(含當日)應扣除未扣除的退款總金額,包含爭議款扣款及商戶退款,扣款尚包含各類卡組織或收單行收取的違規罰金以及各類仲裁費用。撥款日當日的撥款額如不足支付總需要扣款金額者,將於押金進行扣款,包含固定押金或滾動式押金。
2. 押金補足:押金於扣除後,甲方應於後續交易應撥款項進行撥補,乙方得自應撥付款項中進行扣除進入押金帳目。如後續無可撥補之應撥款項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進行存入補足押金,如甲方無法於當日或乙方同意的期限內補足押金,乙方得逕自暫停服務直到甲方補足押金為止。
第七條撥發款項說明
一、撥發款項條件詳見準備智能科技服務平台申請表,其中包含手續費率、單筆交易費用、撥款條件、約定撥款日等。相關的撥款條件、約定撥款日,可能因金流通路供應商的條件調整而需進行調整,乙方應於金流通路供應商的條件變更後,通知甲方並調整相關撥款條件及約定撥款日。
二、撥款依據乙方系統紀錄之成功交易金額扣除應扣除費用後之金額,應扣除金額包含但不限於
1. 交易手續費率。
2. 退款費用。
3. 超過 30 日之退款手續費。
4. 爭議款扣款。
5. 銀行、卡組織違規罰金等。
6. 甲方於線上交易無法知悉消費相關資訊,發卡行調單後甲方無法履行相關查詢訂單內容責任,導致調單之扣款。
三、甲方如不同意乙方提供的交易對帳金額明細紀錄,應提供甲方的對帳明細供乙方進行核算,乙方應於收到甲方對帳明細後,核對差異及釐清。雙方同意對帳結果後,應於三個營業日內互為找補。甲方如對撥付款項有疑義者,應於約定撥款日起 90 日內提出,逾期即視為同意或承認乙方提出的對帳金額明細紀錄,不得再為異議,亦不得再向甲方提出相關賠償或訴訟。
四、約定撥款日: 交易日後一定天數,記載於準備智能科技服務平台申請表,乙方得依據甲方的交易情形、風險提出約定撥款日的調整。
五、收款帳戶: 甲方得提出受款帳戶,該收款戶須為甲方持有之同名帳戶,記載於準備智能科技服務平台申請表,乙方於確認後進行後續撥款,如因甲方提供錯誤帳戶或甲方帳戶資料變更未通知乙方者,其未能完成撥款的結果及可能因此產生的手續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撥款於約定撥款日到期後,如金流通路供應商撥款未實際到達乙方或乙方信託帳戶時,應以實際到達日下一個工作日作為該款撥款日。
七、約定撥款日屆期,但應撥付款項總額或累計應撥付款項總額低於新台幣 5000元時,乙方得不撥款。應撥付款項或累計應撥付款項僅包含因不足 5000 元未撥付的款項。
八、以下情形發生時,乙方得暫停撥付款項給甲方直到相關情形釐清或解除為止
1. 甲方申請金流服務時,提供不實的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網站、交易內容、公司資格及各項審查的資料。
2. 甲方違反本合約或違反收單機構、金流通路供應商規定、或國際卡組織規定時。
3. 甲方出現多筆異常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出現異常退款、爭議款、拒付、偽冒交易、異常比例的國外卡、大量大金額交易或退款等情形。
4. 甲方違反「交易禁止販售商品一覽表」之產品銷售,或國際卡組織訂定的相關規定。
5. 甲方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乙方者。
6. 甲方為實際提供乙方其真實營業內容,或其營業內容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或非乙方事前同意的國際卡組織規範高風險行業。
7. 甲方與消費者發生爭議款項比例過高、交易偽冒比率過高或經無法提出金流通路供應商、卡組織等調閱單據並解決爭議者。
第八條資訊安全
一、乙方對於甲方的交易資料以及消費者資訊、付款資訊負保密、安全保管的義務、本服務並已通過國際卡組織規範的 PCI DSS Level 1 安全審查,並強化各項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二、甲方應進行對於自有系統、網路連線以及人員安全、資料安全進行適當的保護,以確保消費者資訊及交易資訊的安全。
三、甲方對於消費者資訊的使用應遵循相關資訊安全法規、金融法規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的規定。
四、甲方應保存適當的資訊證據、交易證據等,包含主機的日誌(Log)、登入日誌、資料使用證據等,如發生相關消費者爭議或收單機構卡組織要求而須提供相關交易證明或系統證明時,甲方應提供適當證據予乙方。
第九條智慧財產及保密義務
一、甲乙雙方因使用或提供本服務所交付予對方的文件、資料或服務交易報表內容,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的一方,如該提供的文件、資料或報表內容涉及侵犯其他人權利或涉及違法之情事者均由提供一方負責。
二、本合約內容、交易條件、交易金額、手續費率、消費者交易細節、營業報表、系統介面方式,除任一方已自行對外公開自有的資料者,均視為雙方的營業秘密,除依法須提供予第三方的情事以外,任一方不得將營業秘密提供予第三方或公開。甲方並不得於未取得乙方事前同意下,以任何方式交付或提供與甲方使用本服務無相干的第三方使用本服務或揭露本服務交易細節、流程或系統介面等。本項保密義務於本合約終止或有效期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條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有效期間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屆期如任一方未於屆期前一個月提出解約者,將自動續約一年。
二、任一方因故須提前終止本合約者,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解約需求,相關費用如為年度費用或月費等費用,將依據已使用的期間依據比例扣除後歸還甲方,押金需依據其押金的性質,於合約規定歸還的時間歸還甲方。甲方提出提早解約時,經乙方確認甲方無違約事由後,甲方始得請求乙方返還款項,如甲方仍有應繳給乙方之款項例如押金、退款費用、爭議款費用或罰金等,應於甲方完成繳交後始得解約。
三、如因甲方違反本合約條款或發生本合約第七條第八款的情事,乙方得不受前條一個月前通知甲方解約的限制,逕自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乙方並有權不退還相關已收之服務費用或押金、或扣押押金直到違反事項解除或釐清、無其他足以造成乙方損害風險為止,甲方不得異議或提出任何賠償請求。如解約係因為甲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甲方及乙方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合約責任。
第十二條法律管轄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均依據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合約產生的訴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