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L/KYC 說明
洗錢防制與商家身分審查:申請資格、身分認證、實質受益人辨識、婉拒對象與持續審查。以下為《次特店管理辦法》原文節錄。
序言
準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做為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了符合法律法規,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特針對收款使用者(即次特店或簡稱商店)提出相關管理辦法,涵蓋內容包含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收款使用者申請金流服務流程、資質審查、交易監控與風險管理、偽冒預防、交易糾紛之處理辦法等。藉由管理辦法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減少交易安全問題及盡可能降低偽冒發生之頻率,同時避免可能的交易糾紛,以作為代收代付服務之安全與風險管控規範。
第一章 序言
申請資格
- 1. 個人名義: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 20 歲,同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
- 2. 公司名義:事業團體其事業目的為營利或非營利,經國內合法登記或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證者。
第二章(一)申請資格
三重認證機制
一、身分驗證
- (1) 倘收款使用者係以公司名義向本公司申請代收代付服務,本公司將依其提供之文件至商業發展署(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核對,確認其提供之資料或文件均為最新版本,同時確認登記之營業項目與其提供之商店照片一致且吻合;針對負責人之身分認證,將負責人身分資料送至內政部戶政司網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14)查詢核對是否為最新版本,如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則須提供居留證資料,並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查詢。
- (2) 倘收款使用者係以個人名義向本公司申請代理收付服務,本公司將依其提供之文件送至內政部戶政司網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14)核實,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本服務。
- (3) 至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查詢公司相關關係人以及法人主體是否涉及 PEP 或反洗錢相關法規(https://aml.tdcc.com.tw/AMLAMF/login.html)。
- (4) 當收款使用者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又或是具特殊執照才得以營業者,本公司將透過他方網站進行核查,舉例如下:
- A. 非營利事業:藉由衛生福利部之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查詢 https://sasw.mohw.gov.tw/app39/solicitView/index
- B. 藥局或藥商:至衛生福利部之醫事查詢系統查詢 https://ma.mohw.gov.tw/masearch/SearchBAS-101-1.aspx?BACK=1
- C. 計程車或白牌車:至計程車駕駛人服務網查詢執照有效性 https://tx3.npa.gov.tw/NM112-512WebE/index
二、存款帳戶驗證
商店收款用所填之收款銀行帳戶資訊需與系統撥款商戶帳戶相關資料紀錄一致。
三、商店驗證
- (1) 實體商店初審人員將依收款使用者提供之登記營業項目、營業項目簡介與 Google Map 街景和 Google 評價比對是否吻合,以及確認商店所在位置。此外,亦會從網路上查找其相關網站或臉書粉絲專頁進行驗證商店的真實性。
- (2) 網路商店初審人員將依收款使用者提供之登記營業項目、營業項目簡介與網站內容比對是否吻合,並對於販售之網站有相關要求如下:
- A. 收款使用者提供之網址必須為已架設完成之網站。
- B. 需展列販售之商品及其對應的價格與幣別。
- C. 網站上之購物車與訂單結帳功能均具備且功能正常。
- D. 網站頁面底部須明確揭露收款使用者完整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登記名稱、品牌名稱、客服電話、客服時間、客服電子郵箱、且該相關資訊必須與申請本公司之收款使用者之資訊一致。
- E. 網站須確實揭露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遞送方式、運費計算、交貨時間,及發票處理規定。
- F. 網站頁面底部需揭示相關購物條款與退換貨等政策,且條款政策內容須易於閱讀。此外,也需備有隱私權聲明,除為了完成訂單之目的,否則不得洩漏任何消費者資訊。
- G. 網站會員制度及合約完善並有效揭露,會員基本資料需有會員姓名及其聯繫方式。
第二章(四)審查與身份認證機制,節錄
實質受益人辨識
- A. 依據客戶提供【附件 3】實質受益人聲明書進行辨識,查核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份。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 ① 客戶為法人、團體時: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份。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應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以上述方式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以上述兩種方式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份。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得包括董事、監事、理事、總經理、財務長、代表人、管理人、合夥人、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組織應運用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範圍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
- ② 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份。
第二章(四)1.(5) 實質受益人辨識,節錄
洗錢防制高風險客戶(婉拒)
商戶若有以下幾點之特徵,屬於洗錢防制高風險客戶應直接予以婉拒,婉拒清單如下:
- A. 屬於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FATF)公佈 ML/TF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用戶註冊地為高風險國家)
- B. 客戶負責人或高階管理人或其親屬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者。
- C. 2 年內曾有疑似洗錢交易者或曾受本公司進行異常交易通報者。
- D. 有重大金融犯罪相關之負面資訊者。
- E. 屬於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者。
- F. 涉及銀樓業、遊戲點數、遊戲幣或遊戲虛擬寶物、虛擬資產、贊助性質之線上直播及電子禮券等易被用於偽造網路實質交易以掩飾洗錢行為之商品。
- G.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告誡人
第三章(一)1. 洗錢防制高風險客戶識別標準
拒絕承作與限制承作行業,見特約商店申請。
商店管理與定期查核
本公司特針對收款使用者進行風險等級歸類,以控管交易風險並提升交易安全,再針對各收款使用者之風險分類制定個別商店的條件,包含制定收款使用者每筆、每日、每月收款額度上限及撥款天期等四種風險控管方式,如若遇需調整狀況,則需另行申請,並依照風險分類、過去交易品質、調單等狀況進行評斷與調整,惟收款使用者對本公司所給予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額度、撥款天期)不得異議。
本公司建立定期查核機制做為持續性對客戶之審查程序,風控人員可視情況需要來進行審核,以電話查核、視訊/實體會議、實地查核確保收款使用者的營運狀況,以了解交易異常原因,並請商店進行說明,同時重新檢視各項相關條件,評估整體風險,避免收款使用者產生質變情況發生,且查核紀錄至少保留五年。
第三章 商店管理機制;第四章(三)定期查核機制,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