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商店申請
申請使用 PREPAY 金流服務的資格、簽約文件、應備資料與承作規範。以下為《次特店管理辦法》與《特約商店申請書》原文節錄。
申請資格
- 1. 個人名義: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 20 歲,同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
- 2. 公司名義:事業團體其事業目的為營利或非營利,經國內合法登記或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證者。
次特店管理辦法 第二章(一)申請資格
申請方式與流程
收款使用者申請之方式主要透過業務親訪親簽,簽約文件包含【附件 1】準備智能科技金流服務契約書、【附件 2】準備智能特約商店申請書、【附件 3】實質受益人聲明書,與其附加契約及商店基本資料。
蒐集資料範圍包括登記資料、聯繫資料、營業資料,及相關照片與文件等。藉由業務親訪親簽可以初步了解收款使用者之收款目的、營運項目、規模大小,及商品內容,同時拍攝營業地點並訪查申請人身分,確保收款使用者所填之資料盡可能完整確實。
- 送件進件
- 案件審查
- 特店開通
商店進件申請流程分送件進件、案件審查、特店開通三個階段(新增或變更服務之作業流程均相同),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 9】商戶進件作業流程圖所示。未經審查通過之商店,禁止以任何理由例外開通使用。
次特店管理辦法 第二章(二)申請所需文件、(三)商店進件(新增或變更)申請作業流程
簽約文件
商戶準備文件
- 一、公司登記表(影本或掃描檔)
- 二、負責人雙證件(影本或掃描檔)
- 三、公司銀行存摺(影本或掃描檔)
- 四、辦公室環境內部及(或)營業地址環境內部,現況照片,最少五張佐證(包含門牌,內部裝潢……等)
- 五、網站
- 六、其它(由準備智能風控審件後要求)
特約商店申請書 六、商戶準備文件。審查方式見AML/KYC 說明。
承作規範
拒絕承作行業
- 賭場
- 當鋪
- 討債公司
- 電動玩具
- 仲介公司
- 婚友社
- 殯葬業
- 臍帶血保存公司
- 彩券 (註 1)
-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 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 黃牛票
- 虛擬貨幣
- 保育動物及其產製品
- 警用物品
- 侵權物品
- 人體器官
- 直播平台
- 遊戲點數
- 贓物
- 武器彈藥
(註 1):需取得政府核發資格
限制承作行業(僅限於實體商店販售,網路商店禁止)
- 酒類
- 眼鏡
- 煙火與炮竹
- 菸品
- 桶裝瓦斯
- 專用垃圾袋及其抵用券
次特店管理辦法 第三章(四)承作規範
遞延性交易管理
本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為符合相關法規、維護支付平台交易安全、公信力及降低本公司潛在風險損失,特針對遞延性與高風險交易另訂相關管理措施。依相關法規規定,若收款使用者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此外,收款使用者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或收款使用者所經營之項目與資格予本公司進行不定期的資料查核。例如:包含但不限於婚紗業、健身房等或未提供十足擔保、履約保證或信託之商店,本公司暫不予承作。
次特店管理辦法 第三章(三)遞延性交易管理
網路交易禁止販售商品一覽表
- 情色或暴力出版品
- 在網路張貼販售色情光碟留言者,可依照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販賣猥褻物品罪規定,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 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第 4 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武器彈藥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第 6 條規定,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砲、彈藥及刀械,包括可發射子彈且具有殺傷力的改造之玩具手槍。
- 毒品、麻醉藥品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5 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各類分級之毒品者,最高將可處以死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最高新臺幣 3,000 萬元罰金。
-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第 1 項,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者將可廢止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 酒類商品
- 依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 菸品
- 依菸害防制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菸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且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菸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法為之。
-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 如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將正版商品拷貝拍賣者,構成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該條第 3 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彩券
- 依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規定,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券;又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該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不得發售公益彩券予未滿 18 歲者,基於網路買賣無法辨識年齡之故,公益彩券亦屬於禁止刊登拍賣之商品。
- 報稅憑證
- 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等報稅憑證,提供他人作為逃漏稅之用,該行為將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 根據「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得處以 3 萬元至 10 萬元之罰鍰。另依同條規定,禁止擅自使用專用垃圾袋作為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因此,如以網拍商品附贈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的方式亦禁止之。
- 其他網路禁止販賣者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禁止販賣之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禁止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如:網路高價拍賣春節火車票、娛樂交通票券均違反該條規定。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2 條、第 16 條,器官之提供、取得應以無償方式為之,禁止販賣人體器官;同條例第 18 條並禁止於電腦網路等媒體刊登器官買賣訊息。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2 條,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
-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業者,不得販賣特定寵物;同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等媒體廣告時,應標示許可證字號。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第 25 條、第 40 條、第 62 條規定,禁止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
-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特約商店申請書 附表
預約業務親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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